商品上架

1.如何上架我的商品?

請登入廠商後台系統後,依照強勢市集上架流程說明操作。

2.上架商品需要注意甚麼?

上架商品時,請依照商品類別清楚標示法規規定需揭露之商品資訊,若觸法所衍生之相關罰則(款),由品牌館方自行負責。

(1)化妝保養品類商品

賣家刊登化粧品類﹝請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的商品﹞時,應確實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應以中文或國際通用符號標示之,包括化粧品標示、化粧品廣告的描述性文字、畫面、言詞與化粧品本身的製造、輸入、販賣都應確實遵守相關法律之規定,以免觸法。

相關法規與連結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2.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3.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4. 衛生署西藥、醫療器材、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查詢
  5. 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
  6. 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

(2)能源效率分級管制類商品

賣家上架販售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制商品時,請確認所上架之商品是否為已經核准且未註銷之能源效率分級商品,並應正確標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始得陳列或販售。

另商品頁面需依規定標示符合規範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若未依規定標示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或其內容不符合規定,將得依能源管理法第21條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如意圖使用非合規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販售相關商品,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55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能源效率分級管制商品種類如下: 無風管空氣調節機、電冰箱、汽車、機器腳踏車、除濕機、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炮、即熱式燃氣熱水器、燃氣台爐、電熱水瓶、儲備型電熱水器、溫熱型開飲機、冰溫熱型開飲機、溫熱型飲水機、冰溫熱型飲水機、電鍋、空氣壓縮機、蒸氣壓縮式冰水組機、空氣清淨機。

相關法規與連結

      1.能源管理法

      2.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查詢系統

      3.112年度能源效率分級產品標示稽查暨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說明

(3)一般食品類商品

一般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賣家在刊登一般食品時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並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A.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B.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1. 品名
  2. 內容物名稱
  3. 淨重、容量或數量
  4. 食品添加物名稱
  5.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應標示生產系統
  6. 原產地(國)
  7. 有效日期
  8. 營養標示
  9.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C.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以及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皆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並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D.若賣家販售「自國外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等,請留意是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及申報並取得許可文件。

(4)刊登〔散裝食品〕應注意事項

散裝食品是指陳列販賣食無包裝,或有包裝而不具啟封辨識性、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密封或非以擴大販賣範圍為目的等任一情形者,賣家在刊登散裝食品時應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A.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B.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C.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以及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時,皆應以其屠宰國標示其原料之原產地(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D.上述所有標示,皆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以標籤、菜單註記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四公釐;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5)刊登〔健康食品〕應注意事項

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依照《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賣家在刊登健康食品時應注意以下幾點事項:

A.賣家若未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商品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B.賣家應特別注意,健康食品之內容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虛偽不實、誇張的內容,宣稱之保健效能亦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許可的範圍。

C.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核准之功效、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

(6)刊登〔有機農產品〕應注意事項

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驗證基準,並經依《有機農業促進法》規定驗證合格,或依該法第17條第1項之規定審查合格之進口農產品。賣家在刊登涉以有機名義之農產品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A.國產有機農產品:須提供有機認證標章及認證字號之文件,並依法取得有機驗證證書或有機轉型期驗證證書之文件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未經有機驗證合格而逕自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者,主管機關將可處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

B.進口有機農產品:須經過農委會公告的有機認證機構之驗證並取得有機驗證證書,且在上市前經農委會審查合格,取得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並提供進口有機農產品同意文件及字號,才能以有機名義販賣。

若賣家在未經有機驗證合格或未取得進口同意文件下,而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以使他人誤認所刊登的農產品為有機農產品者,主管機關將可處新臺幣6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相關法規與連結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3. 健康食品管理法
  4.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5. 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6. 有機農業促進法
  7. 食品、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相關法規暨案例彙編
  8.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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